异族小说

第7章 影楼里的罪恶(下篇) (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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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晚上7点多,舒华在父母的陪同下走进了黄浦区公安分局的大门。两个多小时后,庞一民被公安机关传讯。

2004年7月7日,庞一民被黄浦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依法逮捕。

2005年7月19日,黄浦区检察院将庞一民以涉嫌抢尖罪向黄浦区法院提起公诉。2005年9月1日,因涉及受害者的隐私,黄浦区法院不公开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庞一民始终否认与叶梅、张芳、舒华发生过性关系。他当庭观看了公安机关搜缴的,由他自己摄录的录像资料。他见了一个片段后,称该段是“女孩报案后,又主动前去他的住所,与他发生性关系”;而对于另一个录像片段,他说不知道影像中的女孩是谁。

被告人庞一民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认定庞一民犯抢尖罪的证据不足。间接证据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被害人的直接证据也有矛盾,录像资料上没有豹力行为。其中两名女孩被抢尖之事经公安机关侦查后,因证据不足而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没有新的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把三个案件串起来看。

公诉机关指控,庞一民的行为已构成抢尖罪。经查,不但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验伤检查可以证实,且有庞一民录制的影像资料可以佐证。

法院审理后查明的事实是,庞一民以招聘工作人员为由,将3名涉世不深的被害人骗至其住所这一封闭的环境中,在她们势单力薄的情况下,采用豹力或胁迫手段,致使她们不敢反抗,不能反抗,并分别对她们实施奸淫。录像资料中没有豹力镜头,并不足以排除庞一民对被害人使用过豹力或胁迫。狡猾的庞一民具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知道第一次抢尖受害者时,都会遭受剧烈反抗,因此他一般选择受害者被迫就范后的性交场面进行录制,这样可以规避法律风险。庞一民的前两起犯罪事实虽当时证据不足,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此次案发,侦查机关掌握了新的犯罪证据,由公诉机关一并提起公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由此,黄浦法院认定庞一民犯有抢尖罪,并作出了本文开头所述的判决。

一位参与审理此案的法官直言:“就彭案而言,法院只是对有据可查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依法宣判。”

法庭调查证实,案发之后,公安民警曾从彭的影视工作室及住处查出了不少光盘、录像带及照片,其中除了少量的是庞一民和张芳、舒华性交时拍摄的外,其余大部分是他和其他年轻女子上床的镜头。至于那些女子姓甚名谁,他几乎一个都记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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