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族小说

第七十六回 段芝泉重组阁员 龙济光久延战祸 (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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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说海军第一舰队,与练习舰队,同时独立,这警报传达中央,段国务卿未免惊心,亟电致南京将军冯国璋,及淞沪护军使杨善德,令他设法调停,挽回此举。哪知冯、杨二人,己接李鼎新等密函,请守中立,两不相犯。冯本请恢复旧约法,当然与海军同志,杨虽为段氏爪牙,但孑身处沪,前后被逼,也只好置身局外,作壁上观。段盼望回音,并不见答,偏国会议员二百九十九人,却联电国务卿道:

元年约法,与三年约法之争,端在先决二者孰为法律。如以三年约法为法律,当然不能以命令废止。惟查临时约法,为民国之所由成,议会总统,皆由兹产出,其效力至尊无上。在国会既成立以后,宪法未制定以前,如欲有所增修,依临时约法五十五条,及国会组织法十四条之规定,当由国会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之提议,并经国会议员五分之四以上之出席,出席议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可决,而后其所增修者,乃为合法,乃得有效。三年约法会议,其组织及程序,既与临时约法五十五条所载不符,则其所增修者,自不得称之为法律,实属违宪之行为。是临时约法,本来存在,原无所谓恢复,今日以命令废止三年约法,乃使从前违宪之行为,归于无效,更无所谓以命令变更法律。现在各省尚未统一,调护维持,惟有一致遵守成宪,否则甲以其私制国法,转瞬乙又以其私制而代甲,循环效尤,人持一法,视成宪为土苴,国法前途,何堪设想。请公坚持大义,力赞大总统,毅然以明令宣告,不依法律组织之约法会议所议决之《中华民国约法》,及其附属之大总统选举法,国民会议立法院组织法,均与民国元年《临时约法》国会组织法,并民国二年宪法会议制定之大总统选举法相违背,当然不生效力。此后凡百庶政,应与国人竭诚遵守真正国法,以固邦基而符民意。根本既决,大局斯安。特此电复。

段祺瑞接到此电,也有转意,并非畏惮议员,实仍是畏惮海军。乃入与黎总统商议,主张恢复约法。黎本反对袁制,只因段氏登台,挟有权力,一切规划,不得不归他取决,所以审机观变,未尝独断独行,既闻段氏有心规复,哪有不允之理,便于六月二十九日,连下数令道:

(一)共和国体,首重民意,民意所寄,厥惟宪法。宪法之成,专待国会。我中华民国国会,自三年一月十日停止以后,时越两载,迄未召复,以致开国五年,宪法未定,大本不立,庶政无由进行,亟应召集国会,速定宪法,以协民志而固国本。宪法未定以前,仍遵用元年三月十一日公布之《临时约法》,至宪法成立时为止。其二年十月五日,宣布之大总统选举法,系宪法之一部,应仍有效。此令。

(二)兹依《临时约法》第五十三条续行召集国会,定于本年八月一日起,继续开会。此令。

(三)民国三年五月一日以后,所有各项条约,均应继续有效,其余法令,除有明令废止外,一切仍旧。此令。始终不肯尽废袁制。

(四)国民会议,业经续行召集,所有关于立法院国民会议各法令,应即撤销。此令。

(五)国会业经召集,内务部所属之办理选举事务局,应即改为筹备国会事务局,迅速筹备国会事务。此令。

(六)参政院应即裁撤。此令。

(七)平政院所属之肃政厅,应即裁撤。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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