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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回 逞阴谋毒死赵智庵 改约法进相徐东海 (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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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说暴病身亡的大员,并非别人,乃是现任直隶都督赵秉钧。秉钧本袁氏心腹,自袁氏出山后,一切规划,多仗秉钧参议,乃晋任国务总理,第一大功,便是谋刺宋教仁一案,回应第二○回。他尝指示洪述祖,勾结应夔丞,实为宋案中的要犯。至赣、宁失败,民党中人,统已航海亡命,把这一桩天大的案件,无形打消,应夔丞也从上海监狱中,乘机脱逃。应在上海溷迹数月,不便出头,自思刺宋一案,有功袁氏,不如就此北上,谒见老袁,料老袁记念前功,定必给畀优差,还我富贵。但自己与老袁未曾相识,究不便直接往见,凑巧赵秉钧调任直隶总督,正好浼他介绍,作为进身地步。一函密达,旋得好音,赵秉钧已替他转达老袁,召使北上,于是这钻营奔走的应桂馨,遂放心安胆,整备行装,乘津浦火车北上。既至天津,与秉钧相见,秉钧很是优待,一住数日,宾主言欢,彼此莫逆。应欲进谒总统,当由赵用电话,先向总统府接洽,然后送应出署,且派卫队送至车站,待应上车北驶,卫队方回署消差。

不到半日,忽由京津路线的车站,传达紧急电话,到了直督署中,报称应夔丞被刺死了。赵秉钧得此消息,吃一大惊,急忙覆电,问系何人大胆,敢尔行凶?现在曾否拿住凶手?不料回电又来,说系凶手势大,不便拿讯。赵秉钧闻到此语,已瞧料了十分之九,只因良心上忍不过去,乃复传电话至总统府,向袁总统直接问话。袁总统直接答复,但有“总统杀他”四字。秉钧又向电话中传声道:“自此以后,何人肯为总统府尽力。”连呼数声,简直是没人答应,秉钧亦只好掷下电筒,咨嗟不已。并非叹惜应夔丞,实是叹惜自己。原来袁总统惯使阴谋,仿佛当年曹阿瞒,有宁我负人,毋人负我的意思。他想应果来京,如何位置?不如杀死了他,既免为难,又可灭口,遂阴遣刺客王滋圃,乘了京津火车,直至津门,与应在车中相见,但说是奉总统命,特来欢迎。应夔丞快慰得很,那里还去防备。不料到了中途,啪的一声,竟送应一颗卫生丸,结果了他的性命,车中人夫相率惊惶,王滋圃竟抬出“总统”二字,作为护盾。当时京畿一带,听得袁总统大名,仿佛与神圣一般,那个敢去多嘴?惟应夔丞贪慕荣利,害得这般收场,徒落得横尸道上,贻臭人间。渔父有知,应在泉下自慰曰:“应该如此”。赵秉钧自应被刺后,免不得暗暗悔恨,抑郁成疾,好几日不能视事,便电向总统府中,去请病假。袁总统自然照准,且饬遣一个名医,来津视疾。秉钧总道他奉命来前,定是高手,便令他悉心诊治,依方服药,谁知药才入口,便觉胸前胀闷;过了半时,药性发作,满身觉痛,腹中更觉难熬,好似绞肠痧染着,忽起忽仆,带哭带号,急思诘问来医,那医生已出署回京。秉钧自知中毒,不由得恨恨道:“罢了罢了。”说到两个“罢”字,已是支持不住,两眼一翻,呜呼毕命。好至阎王殿前,与宋教仁、应夔丞、武士英等一同对簿。死后的情形,甚是可怕,四肢青黑,七孔流血,比上年林述庆死状,还要加重三分。当下电讣中央,袁总统谈笑自若,只形式上发了一道命令,说他如何忠勤,给金治丧,算作了事。看官不必细问,便可知秉钧中毒,仍与应夔丞被刺一样的遭人暗算,不过夔丞被刺,是完全为宋案关系,杀死灭口,秉钧中毒,一半是为着宋案,一半是为着帝制。先是秉钧在京,尝恨东南党人,迭加诘责,曾语袁总统道:“名为元首,常受南人牵制,正足令人懊恨,不如前时统领北洋,尚得自由行动呢。”袁总统点首无言。袁大公子克定,疑他言外有意,隐讽老袁为帝,所以密谋禅袭,首先示意秉钧,不料秉钧竟不赞成。克定亦从此挟嫌,至夔丞刺死,遂向老袁前进谗,说他怨望。袁信以为真,适秉钧命数该绝,生起病来,遂暗嘱医生,赴津治病,投药一剂,即将秉钧活活治死,真个是杀人猛剂,赛过刀锯呢,话休烦叙。

且说约法会议,组织告成,于三月十八日开会,推孙毓筠为议长,施愚为副议长,把民国元年的《临时约法》,逐条修改,壹意的尊重主权,除民意,一面设平政院及肃政厅,规复前朝御史台规制,并组织海陆军大元帅统率办事处,将全国海陆兵柄,一古脑儿收集中央,于是召段祺瑞回京供职,另遣段芝贵署理湖北都督。是时白狼正驰突楚、豫,扰均州,窜淅川,勾结余党孙玉章、时家全、王成敬等,攻破荆紫关,意图西向。回顾第二十五回。袁总统既召祺瑞回京,复令他沿途缉匪,助剿白狼,这明是忌他督鄂,迫令交卸,又不愿他速回陆军本任,特令逗留京外,免来作梗。至护军使赵倜等,已将白狼逼入西北,阵毙悍匪千余人,白狼势焰已衰,然后段祺瑞返入京师,再任陆军总长。这时候的约法会议,已经修正约法,由袁总统核定,照例公布了。新约法共计十章,分列六十八条,就中所有文字,实是袁氏潜图帝制的先声,小子不能不录,约法如下:

第一章国家第一条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本于国民之全体。

第三条中华民国之领土,依从前帝国所有之疆域。

第二章人民第四条中华民国人民,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法律上均为平等。

第五条人民享有下列各款之自由权:(一)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二)人民之住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三)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四)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五)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居住迁徙之自由;(六)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信教之自由。

第六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请愿于立法院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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