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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午剩下的时间里,我一直盯着办公室墙上的钟表,看着时针拖拖拉拉地走向11。
我一直把手机摆在面前的桌子上,生怕错过绑匪给我的指示。我盘算着,他们应该会让我释放斯卡夫朗,也就是说,我只能对他做出“已服刑期[1]”的判决。可是,候审期间,他只被收押了两个月零三天,要是按照正常的量刑准则,至少要判他十五年才行。毫无疑问,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官可以降低最低量刑准则。但这种情况非常少见:被告人必须是非暴力初犯,既不能使用枪支,也不能跟犯罪组织有较大的牵连。
但是,放在斯卡夫朗身上,一条都不符合。
不过,我还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方式来做出判决,毕竟“小恺撒”也是有王权的。只是,假如我做出了不符合量刑准则的判决,联邦检察署就会继续提出上诉,而位于里士满的第四巡回上诉法院就会推翻我的判决,重新批准斯卡夫朗的逮捕令。但到了那个时候,我估计他已经远走高飞了,策划这起绑架案的人肯定会把他秘密地藏起来。
这样做当然完全违背了我对法官一职的全部信念和看法。不过,假如这样能救我的孩子,我会毫不犹豫地照做不误,连眼睛都不眨一下。
到了10 :55,还是没有发来任何指示。我该出庭了。我把手机放进口袋里,然后穿上法官袍,走进法官办公室里的专用洗手间,迅速地照了照镜子。每次出庭之前,我都会这么做。
正在这时——确切地说,是当我盯着镜子里自己的眼袋时——我感到大腿上传来的振动。
我马上掏出手机,发现收到了一条短信,发信号码是900,我从来没见过这个号码。肯定是绑匪发来的。我一边急促地喘息着,一边点开了短信。
我来来回回地读了三遍,确保自己没有看错:
让斯卡夫朗烂在监狱里。给他判两个无期徒刑。让他分开服刑[2],不要合并服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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