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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中国国民性改造史 第十七章 胡适的改良国民性思路 (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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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3年,曹锟通过贿选当上了总统。这一丑闻令全国哗然,胡适也愤怒地称当时政治为“猪仔政治”。但与大部分知识分子不同的是,胡适并没有因此而否定选举制度,胡适说,在民主政治之初出现“贿选”之类的问题是正常的,许多国家都经历过这样的时期。出现问题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一遇挫折,马上就宣布此路不通,仓促另寻新路。胡适举日本民主进程的例子说:“四十二年前,日本第一次选举议会,有选举权者不过全国人口总数百分之一;但积四十年之经验,竟做到男子普遍选举了。我们的第一次国会比日本的议会不过迟二十一年,但是昙花一现之后,我们的聪明人就宣告议会政治是不值得再试的了。”他坚信制度框架存在总比没有好。他说:“民治的本身就是一种公民教育。给他一票,他今天也许拿去做买卖,但将来总有不肯卖票的一日;但是你若不给他一票,他现在虽没有卖票的机会,将来也没有不卖票的本事了。”有人卖票,说明民选这一票还有用。比起这张票一文不值,毕竟还是进步。在胡适看来,中国的民主政治也许注定要从卖票甚至打架开始的,关键是一定要迈开这一步,然后再一步步地进行改良:“选票制的改革,从公开的变为秘密的,从记名的变为无记名的,便可以除去许多关于选举的罪恶。今日中国的选举坏到极处了;将来我们若想改良选政,一定还得从制度上去寻下手的方法。”针对曹锟之类的贿选,胡适认为是复选制带出来的弊病,他因此主张有限制的直选。他又针对直选中选民册的伪造与虚报,以自己家乡为例,提出了相应的具体对策。

胡适的新思路显然与鲁迅完全相反。鲁迅一直把国民性的成因归结为“遗传的定理”,也就是说,有毒的传统文化熏染的结果。而胡适认为,国民性的形成,主要取决于政治制度而不是文化。人性有无限的可能,在不同的环境下,会趋向不同的发展。恶的制度塑造恶的国民性。用胡适研究者邵建的话来说:“很显然,一个说谎成性的体制肯定养成国民说谎至少是不说真话的习惯,这不是‘国民性’而是‘国体性’。因为在既定的游戏规则面前,人本能地会做出‘趋利避害’的选择。如果一个‘萨达姆’+‘萨哈夫’式的体制,反说自己是世界上言论、出版自由最充分的国家;那么,你怎么可以想象这个国家中的一般人会说真话呢?他不用计算,也知道自己将要付出的代价是什么。这时,‘卑怯’之类的国民性批判再尖锐再深刻也没用,要紧的就是要改变这个‘卑劣’的游戏规则。”胡适和鲁迅思路的根本差别,是制度决定论还是文化决定性的差别。

鲁迅认为,改革国民性,需要每个人道德上的自我更新,改掉自己身上的“卑怯”“瞒骗”和“诈伪”,因此鲁迅的国民性批判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激烈的道德批判。胡适则认为,只进行道德批判,不追究道德背后的东西,把所有的事情都混到“国民性改造”这个大锅里一锅煮,是达不到效果的。政治的归政治,道德的归道德,不能试图以道德解决政治问题。“什么‘人心丕变’,‘民德归厚’,都不过是门面话”。只有建立一个好的制度,才能塑造出好的国民性来。因为好的制度最大功用,就是能约束人性中的恶:“我们不能使人人向善,但制度的改革却能使人不敢轻易为恶。”“第一要给他一个实习做公民的机会,就是实行民治的制度;第二要减少它为恶的机会,使他不敢轻易犯法。”“民治主义是一种信仰”,“信仰制度法律的改密可以范围人心,而人心受了法制的训练,更可以维持法治”。胡适这一思想的源头显然来自西方。胡克尔说过:“除非假定人的劣根性比野兽好不了多少,并针对这种情况作出规定,以规范人的外部行动,使它们不致妨碍所以要组成社会的公共福利,除非法律做到这种地步,它们便不是完美的。”

从另一个角度看,胡适和鲁迅思路的分歧,是单向决定论和双向决定论的区别。与从梁启超到鲁迅的个人决定社会的单向决定论不同,胡适认为个人和社会是双向影响的,社会对个人的塑造和影响是主要的。他在那篇名为《不朽》的代表作中,对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历史的关系进行了深入分析:“从纵剖面看来,社会的历史是不断的,前人影响后人,后人又影响更后人……个人的生活,无论如何不同,都脱不了社会的影响。”在其他文章中胡适也提出:“个人是社会上种种势力的结果”,“‘我’是社会上无数势力所造成的”。因此胡适反对鲁迅“把个人看作一个可以提到社会外去改造的东西”,认为“把‘改造个人’与‘改造社会’分作两截”是错误的,不改造社会,单独改造国民性是不可能的。制度变化是前提:“改造社会即是改造个人。”社会“那些势力改良了,人也改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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