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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商鞅变法 为谁改革 (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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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有人会问:举报商鞅谋反,有证据吗?没有。他们的原话,叫“商君欲反”。什么叫“欲反”?想造反。哪里想?心里想。心里想,能证明吗?不能。需要证据吗?不要。因此,说白了就是莫须有,诬告。

或许又会有人问:诬告也能成立吗?能。因为商鞅在鼓励邻里之间相互告发的时候,就没说要有证据,更没规定诬告者要负法律责任。总之,奖励举报的政策是有的,制裁诬告的法律则是没有的。不难猜测,在商鞅的治下,被人诬告和屈打成招的,一定不会绝无仅有。

只不过,现在轮到他自己。

实际上商鞅被诬告后,也清楚自己浑身是嘴说不清,只好逃亡。但他跑到秦国边境,却住不进旅店。店老板说,商君有规定,所有的客人住店,都要出示路条、护照或者身份证。如果没有,就不能收留。如果违法收留,而客人碰巧又是罪犯或者犯罪嫌疑人,那么,这人将来判什么罪、受什么罚,旅店老板也判什么罪、受什么罚,这就叫“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简称“连坐”。店老板并不知道来人就是商鞅,商鞅自然也不敢出示什么证件,于是便长叹一声说:真没想到,我变法立法的弊病竟到了这个份上![14]

走投无路的商鞅只好当真造反。他先是逃往魏国,却被魏人送回秦境;又逃往商邑,却被惠王派兵剿灭。作为反贼,他被秦军杀死在基地,又被拉回国当众车裂。

这一下,商鞅的叛国罪坐实了。

其实,商鞅原本还有另一条出路,那就是在开庭审判时为自己辩护。当然这很难。面对“欲反”的罪名,要想自证清白,几乎没有可能。

然而就连这最后一线希望,都不存在。因为秦国的法律里没有辩护权这一条。请大家想想,商鞅在渭水之滨处决囚犯七百余人时,这些人都经过了公开审判,由法庭核实了证据,请律师进行了辩护吗?没有。

显然,商鞅虽是作法自毙,酿成悲剧的根本原因却不是法治有问题,而是秦法有问题。什么问题?只有维护君王统治的手段,没有保护人民权利的条款。原因,则因为商鞅之法是王法,商鞅之道是霸道。王法,就不会有公民权利的意识;霸道,就不会有疑罪从无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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