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族小说

第二章 媒介即认识论 (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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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本书里我想展现给大家一个发生在美国的关于媒介—隐喻的巨大变化,作为这个变化的结果,那些危险的无稽之谈成了我们公众话语的重要部分。在以后的章节中,我的任务非常明确。首先,我想证明,在印刷机统治下的美国,话语和现在有很大不同——清晰易懂,严肃而有理性;其次,我想论证,在电视的统治下,这样的话语是怎样变得无能而荒唐的。但是,为了避免我的分析被理解成是对电视上的“垃圾”的司空见惯的抱怨,我必须先解释一下,我的焦点是放在认识论上,而不是放在美学或文学批评上。说实话,我对这些所谓“垃圾”的喜爱绝不亚于其他任何人,我也非常清楚地知道,印刷机产生的垃圾可以让大峡谷满得溢出来。而在生产垃圾这一点上,电视的资历还远远比不上印刷机。

因此,我对电视上的“垃圾”绝无异议。电视上最好的东西正是这些“垃圾”,它们不会严重威胁到任何人或任何东西。而且,我们衡量一种文化,是要看其中自认为重要的东西,而不是看那些毫无伪装的琐碎小事。这正是我们的问题所在。电视本是无足轻重的,所以,如果它强加于自己很高的使命,或者把自己表现成重要文化对话的载体,那么危险就出现了。具有讽刺意义的是,这样危险的事正是知识分子和批评家一直不断鼓励电视去做的。这些人的问题在于,他们对待电视的态度还不够严肃。因为,和印刷机一样,电视也不过是一种修辞的工具。要想严肃对待电视,我们必须谈一谈认识论,否则其他的任何评论都是没有意义的。

认识论是一门有关知识的起源和性质的复杂而晦涩的学问。和本书有关的是认识论对于真理的定义以及这些定义的来源所表现出来的兴趣。在这里,我特别想证明,真理的定义至少有一部分来自传递信息的媒体的性质。我想讨论的是,媒体在我们的认识论中充当了什么角色?

为了简单地说明本章标题的含义,我觉得有必要从诺思洛普·弗莱那里借用一个词。他把自己运用的原理称作“共鸣”。他写道:“通过共鸣,某种特定语境中的某个特定说法获得了普遍意义。”[1]他举“愤怒的葡萄”[2]为例。这个表达方式第一次出现是在《以赛亚书》中,人们庆祝即将到来的对于易得迈人[3]的屠杀。但是这个词组,弗莱继续写道:“早已超越了这个语境并且进入了很多新的语境,这些新的语境赋予人类尊严,而不是仅仅反思它的盲从。”通过这样的阐述,弗莱把“共鸣”的概念扩展到词组和句子以外。戏剧或故事中的一个角色,比如哈姆雷特,或卡罗尔笔下的爱丽斯,也可以有共鸣。他还说,东西可以有共鸣,国家也不例外:“希腊和以色列,这两个被割裂的国家,它们地理上的最小细节都会让我们良心不安,除非有一天它们出现在我们想像世界中的地图上,不论我们是否见过这两个国家。”

在谈到“共鸣”的来源时,弗莱总结说隐喻是它的动力,也就是说,词组、书、角色或历史都具有组织不同态度或经历的力量,并且可以赋予它们以意义。于是,雅典成为优秀文化的象征,哈姆雷特代表了犹豫不决的忧思,爱丽斯的漫游象征着在无意义的语义世界中寻求秩序。

我们暂且离开弗莱(相信他不会有意见),但他所用的“共鸣”这个词还会伴随我们。我认为,任何一种媒介都有共鸣,因为共鸣就是扩大的隐喻。不管一种媒介原来的语境是怎样的,它都有能力越过这个语境并延伸到新的未知的语境中。由于它能够引导我们组织思想和总结生活经历,所以总是影响着我们的意识和不同的社会结构。它有时影响着我们对于真善美的看法,并且一直左右着我们理解真理和定义真理的方法。

为了解释媒介是怎样于无形之中影响文化的,我这里举三个例子。

第一个例子来自西部非洲的一个部落。他们没有书面文字,但他们丰富的口述传统促成了民法的诞生。[4]如果出现了纠纷,控诉人就会来到部落首领的面前陈述自己的不满。由于没有书面的法律可以遵循,首领的任务就是从他满脑子的谚语和俗语中找出一句适合当时情形的话,并使控诉人双方都满意。这一切结束之后,所有各方都会认为正义得到了伸张,真理重见天日了。当然,你会意识到这也是耶稣和其他圣经人物的方法,因为他们生活在一个完全口口相传的文化中,凭借语言的各种资源来发现和揭示真理,如各种记忆的手法、公式化的表达方式和寓言。正如沃尔特·翁格所指出的,在口口相传的文化中,谚语和俗语不是什么偶一为之的手法。“它们在我们的生活中绵延不断,它们构成思想自身的内容。没有它们,任何引申的思想都不可能存在,因为思想就存在于这些表达方式之中。”[5]

对于我们这样的人,谚语和俗语通常只用于解决孩子之间的矛盾。“东西在手,败一胜九”、“先来先得”、“欲速则不达”,这些语言形式可以用来解决孩子的小危机,但如果在决定“严肃”问题的法庭上使用就会显得荒唐了。如果法官问陪审团是否形成意见,而陪审团回答说“犯错人皆难免,宽恕则属超凡”,甚至说“把现实事交给现世君主,把神的使命交给上帝”,你能想像会是什么情形吗?可能一瞬间法官会觉得很有趣,但如果陪审团不能马上提供一个“严肃”的语言形式,法官就可能会做出一个超长的判决。

法官、律师和被告都认为谚语或俗语不适合解决法律纠纷,正是在这一点上,媒介—隐喻关系把他们和部落首领区分开来。因为在以印刷物为主的法庭上,法律文书、案情摘要、引证和其他书面材料决定了寻求事实的方法,口述传统失去了共鸣——但不是全部。证词是口头的,因为人们认为口头表述比书面表述更能真实地反映证人的思想状况。确实,在许多法庭上,陪审员不允许记笔记,也不提供法官解释法律条文的书面材料。陪审员要听事实,而不是看。所以,我们可以说我们对于法律事实的理解存在共鸣的冲突:一方面,人们仍然相信口头语言的威力尚存,只有口头语言才可以代表真理;另一方面,人们更愿意相信书面文字的真实性,尤其是印刷文字。持第二种看法的人不能容忍诗歌、谚语、俗语、寓言或任何其他代表人类口头智慧的表达方式。法律是立法者和法官制定的,在我们的文化中,律师不需要聪明,他们只要了解案情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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