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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让这几张海报纸在外面贴了一个小时,估计这个时间应该足以将信息传达到位了。然后,我就把它们都撤了下来。我可不想等警察来了看到之后再问东问西的。
大约又过了一个钟头,下午四点半,我听到车道上传来了汽车发动机的声音。来的是两辆车:有一辆是警车,开车的人是一个身材健壮的警官,长了一张娃娃脸,看起来绝对不超过二十三岁;另一辆是普通的福特金牛[1],由一个光头的黑大个儿驾驶,我估计这一位应该就是加利警长了。
当他们下车时,我走下门阶迎了上去。我并不是想对他们示好,而是想让他们尽快离开。
“您有搜查令吗?”加利刚从车上下来,我便问道。
他又钻回车里,从前座上抓起一个信封,递给了我。
搜查令必须详细写明搜查目的和搜查范围。否则,狡猾的辩护律师就会伶牙俐齿地向法官提出抗议,指出搜查发现的证据是不可用于庭审的。保护公民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2]只有寥寥几十字,一张纸巾就能印得下。可是,由此产生的判例都能装满一艘航空母舰了。
这份搜查令写得很详尽。上面说,持有此搜查令的警察有权搜查在我名下的“主要住宅以及其他房屋、居所或建筑物,无论是临时性还是永久性的、独立还是非独立的,均包括在内”。而且,令状中写的搜查范围并未以地址的形式标明,而是更加精确地用街区和纳税批号来表示。
然而,真正令我大吃一惊的是搜查目的。
“绑架的证据?”我说,“你们认为我绑架了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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