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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绎法是以既知的普遍的判断当作大前提,再把这判断应用到个别的事物(小前提)而造出新判断(断案)的。这大前提是从哪里来的?如果对于大前提有疑问的时候将怎样?例如“圣人是要死的”的判断,根据就在大前提“凡人是要死的”。对于这大前提如果有疑问,应该再加证明。证明的方法有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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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式仍是演绎法,不过所根据的大前提更普遍了。(乙)式是以个别的事物为根据,得到较普遍的判断,这方式和演绎法显然不同,叫作归纳法。
归纳法可以补演绎法的不足,演绎法的大前提,往往须从归纳法产出。例如“人是要死的”的断案虽可用“凡生物是要死的”做大前提来作演绎的判断,但“凡生物是要死的”这断案,如果再要用演绎法求得证明,就很为难了。结果,只好从各种生物来观察,归纳地作出“生物是要死的”的判断来。
但从另一方面看,归纳所得的判断,如要考查它是否正确,也须演绎地来应用于个别的事物。例如我们已经由归纳得到“生物是要死的”的判断了,这判断如果应用于各个生物——鸡、鸭、桃、柳、张三、李四……发现有不会死的情形的时候,那“生物是要死的”判断就根本不能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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